一般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 重大安全事故 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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