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署不按offer薪酬

如题所述

第一,法律上不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只是赋予用人单位在发现自己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可以要求改正不改正的单位可单方辞退无需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或者员工因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时,单位可以单方辞退、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或经济补偿。
第二,题主单位不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确定的薪资与题主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要求题主同时与另外一家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大概是为了降低工资、避税、降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数额等等。
      这种方法不是不能操作,如果题主同意了,也完全可以执行,相当于题主在本单位获得一份工资,在另一家单位领取劳务报酬。
      但,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劳动关系混乱。比如,虽然题主和另一家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题主是否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好说。
      假设1:另一家单位和题主原单位是关联公司,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干的活儿都没法区分是谁的,此时,完全可以认为,题主和另一家单位也建立了劳动关系,毕竟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此种情况下,按照目前各地法院的观点,劳动者可以主张和两家单位的任何一家建立劳动能关系,还可以要求两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2:另一家单位和题主原单位不是关联公司,只是一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只是以业务顾问等名义与题主签订劳务合同,不要求题主在这家单位工作,这家单位只负责给题主按月发放一部分劳务费,这种情况下,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像劳动关系,实则不是。
第三,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数额与录用通知中不一致的问题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
      1、劳动者拒绝签订与录用通知中薪资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此时,单位要么改正,否则,双方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构成违约,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为本次求职所支付的成本及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
      2、劳动者虽然发现问题,但是仍然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的原则,可以视为劳动者和单位协商一致变更了录用通知书中的薪资,确定了新的薪资标准,要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3、劳动者发现问题,明确表示拒绝签订这份劳动合同,单位不改正、无劳动合同用工。此时,劳动者除了可以依法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外,对于本人的工资,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确定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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