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五奖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法律依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

(一)各地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通知),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附件1),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三)上报奖励申报对象。事业单位提出奖励事由和建议名单,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附件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3),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再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部门(行业)性奖励,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申报;跨部门(行业)开展的奖励,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主申报。

(四)奖励决定单位审批。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1个月内连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4)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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