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如题所述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研究开发费是不可以扣除的。但是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扩展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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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12-19
预缴申报
1.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 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度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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