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公司上班,拒绝了总公司调令,被通知以旷工处理,个人应该怎么做?

在子公司上班,拒绝了总公司调令,被通知以旷工处理,个人应该怎么做?在还没有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仲裁吗?去了劳动局,公司会不会以上班时间私自离开公司为由呢?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劳动合同法》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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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不满调岗拒绝上班构成无故旷工,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员工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蒋先生入职A公司,历任多部门经理职位。

2017年6月,A公司下发文件,规定实行“竞聘双选、优中选优”的原则和机制对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考核,蒋先生参加竞聘,后A公司人事经理通知蒋先生,竞聘失败,暂时调整为公司员工,蒋先生向公司请假一天半,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7年8月,A公司向蒋先生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2017年12月,A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规定,向蒋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蒋先生经济补偿金诉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对蒋先生的工作岗位并无特别的约定。2017年6月底,蒋先生在公司举行的岗位竞聘中竞争失败,失去原工作岗位,但仍是A公司单位的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蒋先生从2017年6月29日开始,无故长期旷工。蒋先生虽称系与A公司协商新岗位而处于协商待岗状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A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20-11-06
如果还想上班的话,建议向公司认个错,说明为什么拒绝调令的事情,这样应该会好一些~
第3个回答  2020-11-06
这是你个人的不服从安排而导致的问题。你应该服从公司的处理,向相关的领导做出相应的检查,保证以后不会犯类似的问题,好好工作,服从安排,让领导和同事监督。
第4个回答  2020-11-06
你这样不思考容易吃亏,旷工只能等消息。调动岗位你要看什么场面。大企业调动是让你锻炼机会。可以继续干,以后的路是什么样你在决定辞职。对于小企业比如超市,调动就没好事,先观察,没什么经验先学。对方要是没意义就干,有意义的三个月自己自觉点消失。劳动局不管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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