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你说的情形,即使被害人有过错,但并未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对方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对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是否寻衅滋事,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形。按你说的情况,貌似不构成寻衅滋事。
参见
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