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注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鉴于公司因合并或分离而解散并不属于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结;此时,如用人单位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即将注销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按经济补充标准的两倍支付 赔偿金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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