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怎么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关于决议效力的规定如下: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无效的起诉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东以及监事;而对于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不得是公司董事以及监事。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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