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确保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鄂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线规划、测绘、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综合管沟(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城市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城建、国土、水务、物价、安监、人防、广电、园林、交警、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第五条 鄂城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根据自身职责,做好中心城区内各自辖区的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第六条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产权和管理单位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线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第七条 新(改、扩,下同)建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涉及自来水管线的,应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区域无管线现状资料或者管线资料不明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获取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第九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管线铺设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线,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且符合有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市政府审批的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内容告知城市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各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计划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沿道路规划的城市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地下管线要保持安全间距、减少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城市道路时,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临时管线避让长久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
  (五)城市主干道或者布设主干地下管线的道路,优先采用综合管廊。已在管廊中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线位置;
  (六)地下管线埋设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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