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法定情形

回避的法定情形

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1、是本次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
2、与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影响审判公正的关系的,需要回避。
回避的意义如下: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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