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公司为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专业公司。于2008年5月与天津市某公司签订其新盖办公楼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由于他们楼房工期顺延。导致直到2009年5月还没有安装空调,现在的物价有所下降。甲方要求我们降价30%,我们不能承受。他们就要求解除合同,我们的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甲方中途退货。赔偿我方剩余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我想请问问题1、甲方有权要求我们降价吗?2、合同的有效期多长时间(合同上没标明开工、完工日期)3、我们的要求赔偿有法律依据吗?谢谢你。祝你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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