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对方电话可以,不影响专用发票的认证
,但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没有对方电话号码,但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发票销售方账号开错了能认证。
没有对方电话号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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