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文化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文化系统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维护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法纪,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发挥社会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不低于本单位财务机构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下称“内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二)文化部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
  (三)文化部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文化部门直属的其他需要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审计署驻文化部审计局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内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审机构或审计机关派驻机构(下称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本系统中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和重要的审计事项;企事业的内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4、内部控制的健全、严密、有效;
  5、承包或者租赁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6、基建投资的使用及管理;
  7、重要的经济合同或契约签定的可行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执行情况;
  8、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事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技术的使用及其效益;
  9、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10、审计机关委托和领导交办事项。
  (二)对本系统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调查。
  (三)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进行必要的专题调查。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贪污、受贿以及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组织本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联合审计、专业培训、经验交流等。第八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产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收集有关经济信息等。
  (二)参加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文化艺术、教育、科研、出版、外事、文物、财务、劳资管理等业务会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报表、经济合同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对上述各项业务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有关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并在单位领导审批后,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守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八)内审机构应在每年初提出本年度审计计划和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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