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建立城市智慧停车体系,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小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和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供电动车、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的泊位,包括城市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建筑配建的非机动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及违法停放车辆的查处,负责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级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防、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级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收免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七条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第八条 推行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推进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实现城市停车资源互联共享,全电子化自助缴费新模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和城市智慧停车平台。第二章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九条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智慧停车平台建立互联互通。第十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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