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强化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并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现制定此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特别规定。


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河道的主管机构,负责全省范围的河道管理。而市(地)、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在管理上,浙江省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被划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河段,以及其他的特定河段。其中,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和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被列为省级河段,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市级和县级河段由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划定,并经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开。


城市内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尽管已由城建部门管理,但仍需遵循这一管理办法。此外,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实施,强调了各级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的重要角色。




扩展资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于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河道整治和建设、河道保护和管理、河道清障、堤防工程管理、经费、法律责任、附则8章8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废止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