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安全培训

如题所述

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各类人员应接受的安全培训要求。首先,第十四条强调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任职。矿长除需具备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外,还需接受矿长资格培训,两证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班组长在采煤、掘进等关键岗位工作的,需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任职。其他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从业人员,也需经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培训,通过后才能上岗作业。


对于高级别的培训,如中央煤矿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培训由一级资质机构实施。省属煤矿及中央企业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培训,需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井工煤矿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则需三级以上资质机构实施,其余人员的培训则由企业或委托安全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标准,如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初次培训至少48学时,每年复训16学时,班组长及新员工初次培训需72学时,每年再培训20学时。


第十七条规定,员工岗位调整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新采用新工艺、技术或设备时,也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对于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初次培训可免,但需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注册更新培训。最后,煤矿企业需实施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新员工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4个月后才能独立作业。


扩展资料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规定》分总则、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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