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红包在意思表示不清晰的情况下原则上被认定为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原则上将微信红包认定为赠与。司法实践中如此认定,主要是以《民法典》第十条作为依据,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司法实践将微信红包原则上界定为赠与,主要是因为习惯习俗。
2、转账在意思表示不清晰的情况下原则上被认定为借款。微信转账在名称上就与微信红包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同于红包,微信转账对照传统支付方式,更容易让人对应联想到传统的银行转账。因此,微信转账首先就不存在被认定为赠与的习惯习俗基础,相反具有被认定为借款的习惯基础。
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在进行发红包、微信转账的时候是如何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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