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北京朝阳区,工厂在通州,现在牵涉到工人加班费计算的问题,问:计算加班费有严格的计算公式吗?是按照基本工资的数字来计算加班费还是按照发放工资的总额来计算呢,因为通常工资总额里都是包含基本工资和各种杂费补贴的。计算日工资数或者小时工资的时候,是按照每月30天自然日来计算还是按照22个工作日来计算呢?在签合同时没有这一项。
事假,病假,旷工又是如何计算呢?也是按照基本工资除以22个工作日来计算的吗?这三种缺勤现象扣除工资的标准时什么呢?
加班费应该怎么支付
加班费顾名思义,产生于员工超时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两种。加班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因此,员工的加班费基数应该是以其每月的工资额除以20.92算出日平均工资,或者以其月平均工资除以167.4算出每小时工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计发比例,也都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一种情形就是指加点,即8小时外加点。如果安排员工在每天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应该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加班费;
第二、三种情形指的是加班。即如果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第二款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的加班费。如果在全体公民放假的10天法定节日中安排工作的,就应该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的加班费。
同时,根据我们提到的工种以及所实行工时制度的不同,有两种特殊情况也需要了解。第一种,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第二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有了明确的基数和比例就知道对于确属加班的情况应该如何计发加班费,在本案中统一按照每小时平均工资*36小时的计发方法显然是有悖法律的。因此,应根据实际加班的发生时间,再根据相对应的比例支付。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明确什么情况是加班才更为重要。 作者(韩智力)
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委员会主任,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高级合伙人
参考资料: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