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职工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以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查阅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卡是什么卡?
公积金卡是一种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银行借记卡等多种功能的银行卡,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有效凭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各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