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义务兵有地方民政局奖励?

优秀义务兵有地方民政局奖励?

《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班长配备、士官选取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

相关奖励

喜报

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确定,自1994年起,全军部队统一开展评比“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年终均由部队政治机关向其家乡政府寄发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的“优秀士兵”喜报。

优秀士兵证章

1996 年8月1日中央军委决定,自199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优秀士兵证章给被评定为优秀士兵者。

优秀士兵证书

根据2003年7月14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要求,自2003年开始,在“双争”活动中,给优秀士兵颁发优秀士兵证书。着眼调动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资历的士官、学员和义务兵的积极性,分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三个类别。

三类证书封面均为红色,印有优秀士兵证章标识和优秀士兵评选条件,要求颁发时由批准机关统一编号、盖章,颁发对象与优秀士兵证章、喜报和登记表相一致。

奖励规定

2010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士兵做出了相关的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三十九条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扩展资料

《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班长配备、士官选取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

优秀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评选出的模范士兵。《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优秀士兵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义务兵等优待对象优待奖励标准的通知(张政民〔2017〕109号 张财社〔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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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23

优秀士兵这个荣誉称号本身就是个奖励,部队里也势必得到了相应的小小的物质鼓励。如果地方民政上接到部队发来的喜报,过年的慰问品与此奖励无关。

根据《关于规范军人立功受奖喜报送达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64号)规定:自2012年八月一日起,对当年立功受奖军人,各级要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对其家庭走访慰问。

当年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由省一级组织走访慰问,每个家庭赠送慰问金5000元。

当年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由市一级组织走访慰问,每个家庭赠送慰问金3000元。

当年荣立个人三等功的,由县一级组织走访慰问,每个家庭赠送慰问金1000元。

扩展资料:

假如在部队被评为了优秀义务兵,按部队领导说法是可以到当地民政局领500元奖金,而且如果还是作为二年退伍义务兵的话,地方应该给安置费。


对此市民政局立即作出了答复:

(一)优秀义务兵奖励问题。按现行优抚政策,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三等功、优秀义务兵荣誉的,地方民政部门应予以奖励暂无政策依据。

但我市为了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争先创优、立功,对荣立二等功、三等功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对优秀义务兵暂不设奖励制度。

(二)义务兵安置费问题。义务兵退伍回地方,地方政府是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服役年限每周年2000元标准计发。

您服役2周年,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是4000元,退役后半年内计发到位。

(三)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社会提供的捐助,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七大突破:

一是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了100%。原《条例》规定,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40个月、20个月、10个月工资。

新《条例》则分别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提高到80个月、40个月、20个月工资,均翻了一番,如果标准偏低,无法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精神激励和物质抚慰。

同时,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测算,全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年总增幅约为5000万元左右,国家财政也可以承受。

参考资料:新华网-入伍义务兵补贴增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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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23

凡持有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卡的退役士兵。

根据宁政发(2003)8号文“市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

兵享受2年优待金,标准为每年2200元,共4400元,一般在10月份发放。

农村入伍的士兵按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75%发放优待金,当年年底由街道发放。

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扩展资料: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

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

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

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

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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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12-23
  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确定,自1994年起,全军部队统一开展评比“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年终均由部队政治机关向其家乡政府寄发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的“优秀士兵”喜报。
  地方的奖励没有明确规定,看你们那儿的情况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12-22
只有义务兵期间才会给钱的 士官是不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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