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的法理分析

如题所述

法的创制,需要深刻的核心理念,立法理念是法的精髓和灵魂,主导着法的形成、发展;奠定了法的基本制度和体系。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理念包括:生存权保障理念、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平等思想。

一、 生存权保障理念

生存权与生俱来,是伴随人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直至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的一种权利,终身专属,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可继承。生存权虽然是一种自然权利,但国家和法律出现后,如果不予以确认和保护,公民个人却难以实现这种权利,而生存权本身的抽象性,也要求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实质性内涵,予以实质性保障。因此,生存权在形式上又表现为一种法定权利。生存权的这种双重属性,使得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之间会产生一定距离和矛盾,即法定权利的内容,与自然权利的要求及生存权保障的目标,因国家立法机构的立法裁量而产生距离和矛盾。    最初把生存权作为"法的权利"来表述的,是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安东。

最初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存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强调了生存权是基本人权;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保持和保障充分生活水准的权利,以及劳动权、教育权和文明生活权。    受魏玛宪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生存权保障的内容和原则。社会保障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包含了生存权的全部内容,无论是济贫的社会救助立法、扶贫的社会保险立法,还是以提高公民生活素质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立法,无不浸透了生存权保障的理念。

二、社会连带思想

社会连带,是指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所形成的互相依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并意识到自己必须依靠他人,从而形成了互相间的依赖感、团结感、与社会的联系感。    社会连带思想源远流长,早在人类社会诞生时,互助共济思想就存在于血缘共同体中;以后又发展成为地域共同体或职域共同体成员的互助共济。  最早将社会连带思想理论化的,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其在社会团结和社会分工论中,系统阐述了人类间的互相依赖关系。  受迪尔凯姆理论的影响,法国法学家狄骥创立了社会连带法学,认为法律建立在互相依赖的连带关系上,法律仅仅就禁止侵害或保障、发展社会连带关系作出规定。 

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事业,国家作为这一制度的组织者,只有依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和达到目标,因此,社会连带思想成为社会保障立法中的重要理念。根据这一理念,社会成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履行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义务,共同参与社会保障事业。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均能找到社会连带思想的影响。三、社会平等思想

社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社会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

但是,传统私法所保护的,只是社会成员在形式上的平等,并造成其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存在诸多实质性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包括社会保障法在内的社会法,在批判私法以形式上平等掩盖实质性不平等的同时,以追求社会成员经济上、生活上的实质性平等为法的价值,充分体现了社会平等思想。其中,社会保障法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利。    社会平等思想,是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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