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简易征收,现在结算甲方要按3%还是11%给予税金?我没有抵扣,如按3%结算税金亏损大了。我理解过去是价内税,票面没列税金时也按3.41%给予了,所以不应以发票上所列税金做为甲方给付税金的标准。现在是价外税,除增值税外,我还要缴纳其它税金,不应按票面所列税金给予,而且要查帐征收,我必须取得成本发票,取得发票时付出了税金,但没有抵扣,所以仍应按合同约定11%给予,盼专家帮助分析
简易征收是国家规定,工程款总额减少导致建筑企业损失极大,甲方固定资产入帐无需抵扣,少拿出的8%税金是实实在在的成本减少,赚的是我购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我进项有17%的,有4-5%的,即在流转的过程中,我缴纳的流转税只支出,没收回。建筑企业过去是定额征收,现在改查帐征收,需要取得成本发票!原来营业税时票面没有税金也要给3.41%税款,即价内税也要给予,现在给的税金反而减少,怎么也说不通。所以不应仅以发票列示的增值税为准,建筑业与商业不同,是按预决算结帐。这种情况在过渡时期即简易征收办法下将是普遍现象,需要税务,财务、审计部门予以考虑。
简易征收是国家规定,工程款总额减少导致建筑企业损失极大,甲方固定资产入帐无需抵扣,少拿出的8%税金是实实在在的成本减少,赚的是我购入成本的进项税,我进项有17%的,有5%的,即在流转过程中,我缴纳的税没收回。建筑企业过去是定额征收,现在改查帐征收,需要取得成本发票!原来营业税时票面没有税金也要给3.41%税款,即价内税也要给予,现在给的税金反而减少,怎么也说不通,所以不应按发票税款为准
追答应不应该按照发票税款,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你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另外,你有17%的进项,也有5%的,但是却没有抵扣,所以你缴纳的税款没有收回,所以问题在你,而不在甲方。如果你可以抵扣,甲方也就可以抵扣;因为你没有抵扣,造成甲方也无法抵扣,所以不能将你无法抵扣而多缴的税款,转而让甲方承担。解决的办法,就是你应当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这样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致造成你的供货方少缴税款。
营改增以后,固定资产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你只开了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只能抵扣3%,所以甲方会认为少抵扣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