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认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霸王条款

如题所述

很多人认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霸王条款是因为影院没有任何限制消费自由选择的权利。

顾客自带食品不许进入放映厅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禁止外带食品”是实实在在的霸王条款。虽然不能说影院带有垄断性质,但就行为本身来说,带有明显的利己性,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当然,影院提供的是文化消费,包括销售爆米花、可乐及其它的食品饮料,事实上都是文化产品衍生出来的服务,是综合的需求。跟酒吧一样,酒是歌舞娱乐消费的延伸,很少有谁带着酒去酒吧。同理,带着零食去影院的也不多见。很明显,这是消费类型、消费环境所决定的,爆米花+可乐+电影,是标配模式,带有独特性。

扩展资料:

并非都是霸王条款

拒绝外带食品,电影院有两个层面的考量:

一是,为顾客看电影创造舒适的环境。如果允许外带食品,这个喝啤酒,那个啃鸭梨,这个嗑瓜子,那个砸核桃,不光气味难闻,还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隐患,降低看电影的舒适程度。

二是,电影院特殊的经营方式所致。现在,电影票价比较亲民,在三五十元浮动,促销时低至十几元,薄利多销吸引更多顾客。为多挣钱,除了影片提成,电影院还会挖掘潜力,于是诞生了捆绑销售的商业策略。

即用低价电影票吸引客流,他们中的一部分肯定会主动购买爆米花、可乐等商品,影院用这部分钱来弥补电影本身销售的不足。顾客看了低价电影,影院挣了足够的钱,可以说是双赢。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影院谢绝外带食物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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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7
在新“消法”颁布一周年之际,忽然涌出了大量针对影院禁止外带食品的批评声音,并直指影院方的行为系霸王条款,涉嫌侵权。为此背书的不仅仅有律师,还有工商部门——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该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予以制止。
新“消法”是怎么说的呢?
去年颁布的新版《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该条款系工商部门及律师们指摘影院的主要法律依据。电影票背面及影院大厅内明显位置告知观众不可带入外带食品进入影厅即为格式条款——不是所有格式条款均为霸王条款,法律的意思是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则该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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