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的一个会计实务: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要不要给购货方?A公司(一般纳税人)6月30日购买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批商品,我于当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打算7月1日早上将税票邮给A公司,但是,7月1日早上我发现因工作失误 ,我将此批货物的数量计算错误,此份税票开错,于是就没有给A公司邮寄此份税票。因税票已跨月,无法直接作废,我于7月5日开具了红字税票申请单,并去国税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国税局给我开具了红字税票通知单,我据之开了对应的红字税票,并重新开具了一份正确的蓝字税票。 请问:6月30日我所开具的错误的税票我并没有交付给A公司,那么,7月5日我所开具的红字税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还要不要给A公司?是不是我只需将7月5日开具的正确的蓝字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给A公司就可以了?我做红字账时的附件要附哪几个联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