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什么?

如题所述

联合行文作者应为同级单位。

联合行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宣传机关联合发文,包括下行文和上行文。

联合行文有两个条件:

1、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的事,单方面或一个部门行文无效而必须联合行文。

2、联合行文者必须是同一级别的机关或部门。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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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1

作者应为同级单位。

联合行文有两个条件:

1、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的事,单方面或一个部门行文无效而必须联合行文。

2、联合行文者必须是同一级别的机关或部门,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行文,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行文,省委和省政府联合行文等。

联合行文的成文时间:为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联合行文的主题:《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的注意事项:一是联合行文的主体必须是同级机关;二是联合行文必须确有必要,行文内容必须为事关各联合发文机关的重要工作,如果只是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就不得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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