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这类不用去认证,如果发票认证了,是不能全额抵免,只能按照认证的进项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认证,就可以全额抵免。
分录简略地做法(税法也有规定做法,但很复杂,可以参考下面,实际中这样做就可以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填入数额。
在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数据就可以了
按照正确做法应该如下,类似固定折旧差不多,有点复杂,实际操作中,用简略地做法就行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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