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Balance和新百伦的区别:
NewBalance为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纽巴伦为广州市荔湾区利多鞋业
新百伦为一个名为周乐伦的自然人持有
2000年7月,“纽巴伦”商标转让给多利多鞋业。
2003年4月,美国New Balance公司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BALANCE"商标。
2004年4月,”百伦“商标原所有人将其经核准装让给周乐伦。
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
2006年12月,NewBalance授权销售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成立。
2007年11月,New Balance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
2008年1月,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获准注册。他授权的企业也生产“新百伦”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商场销售。
追其溯源:
通常样品牌进入中国后,我们消费者都会给他起一个中文的谐音译名,比如NIKE耐克ADIDAS阿迪达斯之类的,毕竟早些年英文的普及率不高,起个中文名字比较顺口。
问题也就在这里,“NEW BALANCE”的中文谐音刚好对应了“纽巴仑”以及“新百伦”。
1998年8月,潮安县东凤东一多利多鞋类制作厂向商标局提出了鞋商品上的“纽巴仑”商标注册申请,于1999年10月获准注册。
2000年7月,转让给广州荔湾区多利多鞋业(以下称多利多鞋业)。随后,多利多鞋业这侧了多个“纽巴伦”商标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
新平衡在得知“纽巴仑”之后,对多利多鞋业在第25类服装、鞋地等商品上的"NBL"、”NEW BALUNUS"、“纽巴仑”、“纽巴伦”等商标。
提出异议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也得到商标审委会的支持,比如利多利在2004申请的第3891464号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中就裁定不予注册。
于是乎,他们俩开始了长久的相爱相杀商标异议案,该案从一审达到二审,当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本案中,被异议上白哦的中文“纽巴伦”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作为其呼叫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新平衡公司商标)虽为英文商标,但该英文“NEW BALANCE”对应的中文读音与“纽巴伦”基本无差别。且新平衡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当二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扩展资料:
品牌侵权
NEWBALANCE“后发制人”遭广州企业老板索赔
涉案NEW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
根据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的答辩意见以及涉案品牌的官网宣传,该品牌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业公司,并逐步成为国际化运动品牌。
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主要负责在
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并很快便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在此过程中,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然而,正当“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之时,广州的周某伦先生却以侵权为由,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广州的一家经销商告上法庭。在周某伦口中,“新百伦”是法律意义上的“冒牌货”。
原来,周某伦主张,“新百伦”商标早已在我国注册,事情可追溯至1996年,彼时,周某伦的家人首先注册了“百伦”商标。
具体情况是,第865609号“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
后来,周又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即第4100879号“新百伦”注册商标也同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
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等网站都开设了“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
由于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据原告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获得巨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New Balance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对此,被告New Balance公司答辩称,“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而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
并主张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明知不当执意为之 法院一审认定本案属“恶意使用”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
这说明被告New Balance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
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被告还主张“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NEW BALANCE翻译,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New Balance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
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所以被告New Balance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翻译为由主张其未侵犯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New Balance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
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New Balance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诉。
201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判决,美国知名鞋类企业New Balance公司败诉,被判令赔偿中国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参考资料
新百伦和新百伦领跑有啥区别?看完别再被骗了
别搞错了,New balance不是新百伦,关于他的冷知识看这里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