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用房配置标准

如题所述

以下是条例对管理用房面积的规定,其中物业办公室、警卫室等为全部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都可以算作物业服务用房。这个规定是这样但其实在小区建成后并没有相关部门对这个进行验收。所有是可以打擦边球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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