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包括三个条件:经济法律、法规,即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经济
法律事实,即现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司法行为;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其他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事件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包括
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即法律上的
不可抗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其中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主体资格合法;客体合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符合
法律规范的要求;其他条件(审批、公证、鉴证)。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
变更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计划;双方协商一致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方可变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由国家机关批准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需经原批准机关认可或批准方可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得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终止。如
购销合同中,钱货两清时,经济法律关系则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