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有个精神病人章某,有一天他在在妻子李某的陪同下外出散步,顽童赵某前来挑逗章某,并激怒了章某,

如题所述

问:我们村有个精神病人章某,有一天他在在妻子李某的陪同下外出散步,顽童赵某前来挑逗章某,并激怒了章某,章某上前追打赵某,李某竭力劝阻无效,结果章某还是打伤了赵某,致赵某花去医疗费800元。后来,赵某的父母要求李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李某认为其已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请问:李某认为其已尽到了监护责任,从而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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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说多个小孩扔东西砸坏车窗找谁负责?

多个小孩扔东西砸坏车窗,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话,每个孩子的监护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的共同侵权人想要免责的话,必须指出具体的侵权人才可以免责,行为人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共同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数人侵权与高空抛物侵权不同,在高空抛物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即可免责。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1、共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失。“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

3、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受害人具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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