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有分几部,关于各部名称的由来是什么? 不胜感激!

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
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
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草案),
请问天坛草案、八年草案、十四年草案、五五草案他们的这些名称的由来是什么?它们不都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吗????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中华民国国旗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十一条人民有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五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十七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第十八条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条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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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0
天坛草案 :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为北洋政府为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而起草的宪法草案,於1913年10月31日完成。因该草案於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故称作「天坛宪草」。

五五草案 :
民国25年(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之,即为「五五宪草」。

以上两个是我在科百基维 检索到的,你只要把草案改为宪草就能检索到。
剩下两个我想你也猜到了吧,那两个草案提出的时间刚好是民国八年和民国十四年。1912是民国元年。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指历届中华民国政府为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草案。自民国二年天坛草案开始,直至民国三十五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为止,曾有多部宪草被提出。
这个也是在 科百基维 检索到的。

话说最后我想知道的是怎麼在回答中插入图片啊,为什麽这个选项不能点击呢。
第2个回答  2010-12-24
五五宪草其实不是国Q民D党起草的,而是当时的民主社会党的张励君等起草的。具体人不是很清楚。你自己查一下。最好用自V由门破F网软件到外网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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