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210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对增值税货物 劳务和原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全覆盖,全国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企业被补税、罚款、老板被移送司法、判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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