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一名保安人员,月薪3900,底薪3300.600块钱伙食补助。从2013年8月到10月未发放高温补助,2013年中秋节跟国庆节有发放500元过节费,但未发放法定假日的三倍工资。除春节有发放法定假日到目前其他法定假日都为发放。2014年1月1日元旦节.4月4日清明节.5月1日劳动节。6月2日端午节都未发放法定假日三倍工资.5月1日给与500块钱过节费。六月12日我被开除。但是我工作并无任何过错。我与公司有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给与我一份。任职期间有几个月未购买社保,跟住房公积金。我入职是2013年6月22日。开除时间2014年6月12日。请问我能要求哪些合理赔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