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已退休,但就工龄的计算问题一直认为不合理,九0年以前在烟溪区企业干了10年,九一年招进电力行业,电力局的工资表上一直都不都把那10年工龄计算进来了,到社保所办退休手续时发现只有我进电力行业的26年工龄,当时就向办事人员询问,她说,要我把原企业的工商照和每年连续三个月的工资明细表找来审查合格后可以补交,八个后把找齐的资料交上去时,她有新文件,不能补了.我想必就真这样政策,我到现在都想不通,原来跟我在原区企业一起的那么多人都算了工龄,买了社保,为什么我的就不能补交和算工龄呢?今特在此发布,敬请在行律师,社保管理人事,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来为我引导引导,先谢谢大家了。
我是说,我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将原区企业匆10 年自已缴费补起来,计算退休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