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

如题所述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可分为三种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1、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2、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二)二元论。二元论的观点被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等或对立的关系,它们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若要使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二元论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两者分属于独立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但二元论只是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形式上的对立,没有看到或忽视了它们在实质上的联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2-18
您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1)一元论: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 ① 国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弊端:结果导致取消国际法。② 国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国际法效力来源于“约定必守”、“法律良知”。(2)两元论:国家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法的主权意识行为。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国际的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的关系中的国家本身。实践:①英国:国际法是本国法的一个部分,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英国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对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有冲突的疑义时,则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意思,不过,在英国,法院如果遇到与国际法明显冲突的国内法,则只能适用国内法,这种情形则构成国家责任问题。 ③ 美国: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具有法律的效力。美国实践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前一类条约在国内无须通过国内立法就有效力,而后一类条约则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才有效力。 ④ 法国:国际习惯法在法国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确定条约在国内的高于法律的效力,但是相互实施的条件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地位。 ⑤ 德国:适用于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定德国的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的事项的条约应由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⑥ 意大利: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通常需要有立法或行政行为,将条约的规定纳入意大利法律之内,特别是涉及更动意大利立法的条约,要有法律对条约的批准予以授权。 ⑦ 荷兰:如果有法律的规定并与国际习惯法发生冲突,则法院将适用法律的规定,荷兰国会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是包括宪法规定在内的。 ⑧ 日本:国际习惯法和条约在日本国内都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它们是否与日本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或是有高于日本法律的效力,则不明确。 ⑨ 俄罗斯:对于国际法以及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 ⑩ 中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条约和法律一样在中国法律体制内有着同等的效力。谢谢阅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