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对本方有利的管辖法院

如题所述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的一个管辖。这五个地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写出,一一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主体之一的卖方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者另一主体买方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具有选择性,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所约定的法院之一提起诉讼,因此,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为卖方公司住所地法院和买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就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就无效了。 本律师提示三种含糊约定管辖说法有效。(1)、由卖方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者买方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就易使人认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管辖,但因是“或”的关系,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有效。(2)、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约定为由甲方或者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两种说法也易引发争议,因为合同双方都有可能是原告,而法律也没规定可以约定甲方、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当事人谁先提起诉讼,谁就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属约定明确,实践中一般也认定有效。而合同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会载明甲方和乙方,且双方会在各方处写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并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因此,约定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属约定明确。当事人对这两种约定方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因此,上述(2)、(3)项约定的管辖虽然模糊,但却是有有效的。 由上分析可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签约方可以利用法律的规定,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而不至于无效,对方即使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会被法院裁定驳回。那具体如何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呢? (1)、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约定由卖方公司住所地或买方公司住所地(该两公司是合同的主体)管辖。 (3)约定由甲方或者乙方住所地法院(甲乙方是合同的主体)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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