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可能是多个法律实体,对吗?

如题所述

  跨国公司作为在国内外拥有较多分支机构、从事全球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与国内企业相比较,是有其一些区别的。这些区别表现在:

  1,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目的是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而国内企业是以国内市场为导向的。
  2,跨国公司是通过控股的方式对国外的企业实行控制,而国内企业对其较少的涉外经济活动大多是以契约的方式来实行控制。
  3,国内企业的涉外活动不涉及在国外建立经济实体问题,国内外经济活动的关系是松散的,有较大偶然性,其涉外经济活动往往在交易完成后就立即终止,不再参与以后的再生产过程;而跨国公司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全面进行资本、商品,人才、技术、管理和信息等交易活动,并且这种“一揽子”活动必须符合公司总体战略目标而处于母公司控制之下,其子公司也像外国企业一样参加当地的再生产过程。所以,跨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必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

  跨国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只是若干公司的集合,作为一个整体跨国公司并不具备国际法或者国内法上的法律主体地位,也不具备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联合国及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调整是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进行的。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各具独立的法律地位,由于关联企业所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强化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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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18
准确的讲,跨国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分公司也可以有诉讼主体。 这是因为分公司只有单独的诉讼主体和偙约能力,但是无责任主体,责任由永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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