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强制执行企业的款项是否可以随意支付?

某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后将款项由债务支付给其他人,造成无法执行

一起民事纠纷,在执行阶段走了3年多,冻结的账户到底谁有优先权,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作为代表司法公正的法院方,应如何公正裁判?

上海金秋十月,一家咖啡馆里几位男士不欢而散,留下的金涛愁眉不展。他手里拿着厚厚的材料,喃喃自语:“什么时候是个头?”

作为上海新洋俊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涛近3年召开股东会议已经无数次了,每次议题都是关于贵州励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励业公司)的债务问题,而每次的结果都不容乐观。

同时,千里之外的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乌当信用社)的风险总监李榛也焦虑不堪。在乌当信用社不良资产的记录上,贵州励业公司的应还债款也红成一片。

至2014年11月15日,贵州励业公司在乌当信用社三千多万元的资金已被冻结3年多了,而上海新洋公司因为债务资金问题,所有业务都已停滞。面对记者,金涛又急又气地说:“整个公司别说运转了,目前已名存实亡,为拿回执行款,股东们不得不先行垫付!”

为了三千多万元的执行款,上海新洋公司频频前往贵阳,而乌当信用社也同样紧追不放。双方你来我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和贵阳市乌当区法院之间交涉,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面唇枪舌剑,遗憾的是,至今也无结果。

缘起普通的民事纠纷

2010年8月30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赵洪波、上海新洋公司、贵州励业公司因投资纠纷、借款纠纷等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赵洪波给付上海新洋公司各种款项4879万元,并且贵州励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款项须于2011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但到2011年8月31日,上海新洋公司仅收回500万元的债权,无奈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赵洪波及贵州励业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都在贵阳市南明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2011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将该案的执行委托给了南明法院,南明法院也于当年的10月31日下达裁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贵州励业公司作为投资担保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为各种金融融资行为担保,该公司在乌当信用社设立了账户。南明法院根据上海新洋公司的申请冻结存款4300万元,但因账户资金不足,2011年11月26日,南明法院以2011南民执字第1518-1号执行裁定实际冻结了贵州励业在乌当信用社开设的两个账户共计3655万元的存款。

资金冻结后,原以为会很快收回债款的上海新洋公司的股东们却开始了一段“跌宕起伏”的经历。

冻结账户随意进出

上海新洋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君(化名)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已经冻结了的银行资金是不允许流动的。“由于余额不足,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只允许进不允许出的,直到达到申请数额为止。”

实际上,账户资金冻结后,乌当信用社提起了执行异议。因为贵州励业公司作为担保公司,为在乌当信用社贷款的借贷人提供了资金担保,并以该账户是“保证金专有账户”、乌当信用社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权为由,请求南明法院对励业公司担保账户解除冻结、不予扣划。

南明法院根据乌当信用社的异议,2012年8月3日作出了裁定,仅留下了514万元左右继续冻结,其余款项解除冻结。

5天后,即8月8日,乌当信用社便直接从该账户上转出了3300多万。

上海新洋公司提出复议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对该类账户冻结、扣划,遂于2012年的12月5日撤销了南明法院裁定,继续冻结两个账户上的全部金额,驳回了乌当信用社的执行异议。

直到2013年5月16日,在上海新洋公司反复申请和反映后,贵州励业在乌当信用社的两个账户上的资金才恢复到最初冻结的3600万元左右。

记者在贵州励业公司在乌当信用社的账户对账单上看到,在10个月的时间里,贵州励业公司账户之一有多达50笔资金进出,很多资金都是今天入、明天出的情况。

“冻结账户竟然能多次进出资金,走城门吗?!”金涛愤愤不平,上海新洋公司的股东们也非常不安,多次问金涛:“钱怎么都转走了?”

据金涛所述,南明法院曾多次向乌当信用社下发通知,要求乌当信用社提供所有贷款户贷款和还款的书面资料,否则将依法扣划已经冻结的资金。乌当信用社不仅拒绝提供,而且态度恶劣。

律师李君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乌当信用社的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不仅触犯了民诉法的规定,其行为更已经涉嫌触犯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应该追究乌当信用社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