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属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属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其职权包括:1、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2、规定国家的施政纲领;3、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或命令;4、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5、处理战争或和平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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