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已经卖给对方了,但对方一直不过户怎么办?

如题所述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另外虽没有过户,但有协议可以证明车辆已经转让,万一车辆有什么纠纷,也与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必须放好协议。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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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30
车辆变更车主后,需要进行过户,变更登记,如果买方一直不过户,卖方可以根据条例,进行上诉,也可以让民警进行协调,这属于民事纠纷,车管所是不会受理处理这项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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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11-30
车辆没有过户,从法律角度,你是车主,你对车有所有权与管理权。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你的权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7-24
一、车辆登记证书车辆登记证书是车辆必要产权凭证,2002年之前购买的汽车大部分都没有登记证书,在车辆交易的时候需要进行补办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后车辆登记证书会详细记载原车主和现车主的详细信息,确保交易双方和车辆管理部门了解车辆产权变更情况。


二、车辆行驶证书车辆行驶证书是仅次于车辆登记证书的重要文件,消费者在交易二手车的时候,车辆行驶证书也要变更。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行驶证的车辆照片也要与车辆相符,车辆要按照规定年检合格才允许办理。
三、车主身份证、单位代码证书要真实有效车辆进行产权变更的时候必须出示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单位需要出示单位的代码证书。这其中身份证明过期、代码证书没有年检等情况经常发生,需要交易双方办理妥当。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身份证或者代码证书的地址和名称与原来车辆的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不相符,这也需要交易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变更。
四、签订车辆交易合同车辆购买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交易双方应明确填写车辆的有关数据、车辆的状况、费用负担以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避免今后出现问题没有依据。
五、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的变更在车辆产权变更中,需要对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进行查验,车辆的购置附加税必须缴纳,养路费至少缴纳至车辆交易时间内的一个月,车船使用税必须缴纳至车辆交易的当年。以免造成开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该车以前未付清养路费、交通违章罚款等情况。
六、办理其他各种相关手续的变更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在旧车交易市场变更车辆产权之后还需要到附加税征稽处办理购置附加税变更,到养路费征稽处办理养路费变更,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变更,这些费用都得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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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1-11-30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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