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执法思想待提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检察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疑罪从有,只注意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罪轻的证据;另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安全防范的要求越来越高,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安全防范的责任很重,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将会使侦查人员受到严格处理甚至触犯刑律,也给侦查人员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自从赔偿法实施以来,干警们工作畏首畏尾,都为恐一不小心造成上访等不安全隐患,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从而在办案中贻误战机,影响办案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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