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的话,是先找事务所清算出审计报告该变卖的东西变卖,销毁发票后缴纳未缴的税费。然后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后再注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所有费用税费扣缴完毕后注销开户许可证并销户。然后再去工商局领取注销证明就行,整个过程小公司的话半个月能搞定,审计费一般在3K~6K左右,如果公司基本没多少业务1K肯接手的也有。
注意:不注销没有什么大影响,但若以后要开新公司会有很多麻烦。
公司一天没有注销,财务报表都需要如期申报,虽然小规模公司税务局管的不严你很久不交人家也不来找你,但终究会有底线。若有什么税费没交,每日的滞纳金就是万分之五。有不少老板认为无所谓,过个几年之后光滞纳金就交了好几万。
拓展资料: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
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
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
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关于将第三主体作为法人定位及其责任范围等问题,除各款所论之外,还需一些补充说明。
第一,作为法人定位的理由:
首先,三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并列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者在其内部财产关系的构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关系,这一点同个人合伙没有差异;
其次,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规定“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就意味着允许其作为独立的法主体存在,而且这种规定无论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意识,但事实上它是符合和承认了中国传统的合股制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
第二,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
首先,民法通则第29条和第35条都规定了这两户和个人合伙三者在外部关系上负有无限责任;
其次,关于非法人团体在降低了传统法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准入机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决定作为非法人团体存在,那么,令其承担区别于传统(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加重责任也并不为过于苛刻,而且还可以起到促使团体尽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
第三,通过登记公示各种法人的能力范围以期保证与各类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安全,同时减轻政府的行政责任。
参考链接:法人(法律概念)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