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 成本800万 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 其他业务收入100万 支出60万 费用150万 其中业务招待费

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 成本800万 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 其他业务收入100万 支出60万 费用150万 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22万 国库券利息收入13万 公益救济捐赠10万元 支付滞纳金5万 06年弥补亏损18万元 计算所得税 所得税率33%请问怎么计算呀?

(1)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1200-800-50=350万
(2)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费用+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50-150+100-60+(22+13)-(10+5)=270
(3)纳税调整=利润总额+调增-调减
a.招待费在25%税率时规定40%作纳税调整,但你是33%税率, 故按之前标准是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25-1200*0.5%=19万,应调增19万
b.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故调减13万
c.滞纳金若不属于行政罚款 可以在税前列支;若属于行政罚款,则不可以列支,需调增5万
纳税调整后利润总额=270+19-13=276万 或=270+19-13+5=281万
(4)弥补亏损后利润=276-18=258万 或281-18=263万
(4)所得税=258*3%=85.14万 或263*33%=86.79万

目前税法变动很多,作此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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