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民发[2011]208号文规定的《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中列举的病种。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本级审核、省级审批。
3、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扩展资料:
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簿。
3、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4、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
参考资料来源:鹿邑县人民政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三属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蒙城县人民政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