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方发票已开给客户 但是客户不付款 发票已经开了4个月 请问开红字发票作废可以么发票抵扣联拿不回来

如题所述

不可以。你只能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要回款项。
如果要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是购买方没有认证抵扣,销售方才可以在收回发票全部联次的情况下,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然后开具红字发票。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必须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销售方通过系统收到有编号红字发票信息表,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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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7
卖方发票已开给客户,但是客户不付款,发票已经开了4个月,可以作废发票。但是作废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12
如果对方已经抵扣了就麻烦了追问

对方已经抵扣 开红字发票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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