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在派出所里做询问笔录的当事民警,在做同步录音录像时,中途根本没有更换设备重新录制,为何在庭证时说,设备出了故障(事实是:从开始到询问笔录做完,都是用同一设备录制的),而更换设备重新录制。这样的录音录像能做定案的证据吗?还有,在看守所根本没有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材料,为何出现在案卷里。事发地,明明有监控设备,庭审时,以一句没有视听资料抹过。国家明文规定,执法人员要着装(警服、警员编号、执法仪、警用车、反光背心、执法证等)执法,庭审时,以警车不够用,借用单位民用车来执法,没带执法仪为理由做为解释。以上问题,二审时,不开庭审理,就以维持原判来了解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