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在异地能注销吗

如题所述

1、驾驶证注销不能在异地注销,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的车管所办理注销。但是如果人在异地,不方便到驾驶证核发地办理注销的话,可以先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驾驶证的转入,将驾驶证转到当地后,再直接办理注销。
2、迁移驾驶证需要驾驶证已经过了实习期,并且要有转入地的户口或者当地的居住证。同时,驾驶证名下不能有罚款未缴纳。办理时到转入地的车管所申请,需要的资料有身份证、驾驶证、体检报告、一寸白底免冠正面近照三张、居住证(非当地户口才需要)。一般一天内就可以拿到新证了,最多不会超过一个礼拜。等拿到新的驾驶证后,就可以在当地办理驾驶证的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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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21
你好,不可以异地注销。可以委托驾驶人当地委托人办理。希望能帮到你追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2个回答  2019-06-09
能,全回联网。
第3个回答  2019-06-09
可以委托人代办。 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驾驶人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因驾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属于申请注销驾驶证的,还需提交申请机动车驾驶人相片1张。
第4个回答  2019-06-09
注销可恢复驾驶证在异地不能办理,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才可以办理,因为只有驾驶证核发地才建有档案。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电子档案包括计算机录入信息、操作日志、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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