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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对于被执行人来讲,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而且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诚信评价会相应降低并长期存在,对日后发展、贷款融资等行为产生间接影响。同时,失信被执行人还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其失信信息被推送到工商部门,将影响其资质认证、信誉等级评定等。对于那些必须依靠相应资质和信誉来支持和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被执行人,无疑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首先应尽量掌握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状况,如果实在不能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则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执行法官能够及时对被执行人实施网络查控措施及准确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特别是在日常经济往来和签署各类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对方的身份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具有唯一识别性的信息,防止一旦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因这些重要信息的缺失而影响自身利益的实现。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果极为严重。一份名单,限制了失信者的“自由”,让失信者不得不掂量失信违法的成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当事人需履行法律义务,并到法院办理结案事项,才能取消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