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几个人在工地上分包了一项工程,没有签订合同,干活的时候由于忙不过来,其中一个人(甲)又喊了一个人来干活,(甲)又带了一个人(乙)过来,乙在干活的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发包方暂时给垫付了1000块医药费,后来转院,我从发包方手中拿了2000元,给乙交的住院费,并给发包方打了个收条,乙在看病期间,发包方给我签了个分包合同,合同中注明了工地上发生任何事故,发包方不负责任,在签合同日期的时候,发包方签的是出事故之前的日期,而我签的是出事故后的日期。现在乙已经出院,乙的家属就赔偿问题想起诉发包方,想让我给写一个我们在一起给发包方干活的证明,但是发包方没有给我结清工钱,
我是问题是在这次事故中我承担什么责任,合同中的签订日期不一致对赔偿有没有影响,还有就是我怕给乙出了证明,要不回来剩下的工钱,我该怎么办?谢谢蒋律师
1、这次事故中你和发包方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日期为准。对赔偿没有影响,但会在你们责任分担上会存在影响,这个协议不适用本次事故。(你还是比较聪明的,把时间签在事故发生以后)
3、你给乙出了证明和能不能要回剩下的前是两个法律关系,当然对方有可能主张抵销,也存在要不回来的可能性。
4、如果受伤比较严重的话,建议及时将发包方拉出来,因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你们是有一定责任的,让他们和你一起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2006年3月18日,被告曹某以被告泰安市某有限公司(无装饰装修资质)的名义与被告山东省某疗养院签订外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由曹某个人履行,曹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
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曹某又与被告向某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该外墙改造工程由向某组织施工队负责施工,在施工中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向某自行负责。
该工程的材料由曹某负责供应,向某只负责干清工。协议签订后,向某雇佣原告赵某等人员进行了施工,向某在施工现场对施工工人进行组织、指挥、指导、控制和监督,施工工人的工资多少及工资支付均由向某个人决定和发放。
2006年5月4日,原告赵某(未系安全带)在施工现场拆卸架子时,由于龙门架晃动,致使其从龙门架上摔下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31110.64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分歧较大成诉。
裁判:法院判定被告向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5190.62元。被告山东省某疗养院、被告泰安市某有限公司、被告曹某对被告向某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