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物业管理费,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地税营业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如有减税、免税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